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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线申请办理ROHS认证办理
发布时间: 2020-10-23 17:24 更新时间: 2024-05-02 09:00

一、中国ROHS与欧盟ROHS指令的相同点:

  1、都是法律规范性文件;

  2、主要目的是为实现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禁止使用和减量化);

  3、涉及贸易活动(货物贸易);

  4、限制和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为:铅、汞、镉、六价格、多溴联苯(PBB)、多溴二笨醚(PBDE)。

二、中国ROHS与欧盟ROHS指令不同之处

  1、颁布和实施时间不同

  中国《管理办法》2006年2月28日颁布,2007年3月1日开始实施,《管理办法》确定了对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铅、汞、镉、六价铬和多溴联苯(PBB)、

多溴二苯醚(PBDE)等六种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采用目录管理的方式,循序渐进地推进禁止或限制其使用。

  欧盟ROHS指令 2003年2月13日《指令》颁布,2004年8月13日转为欧盟成员国法律(法规),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

2015年6月4日欧盟又颁布RoHS 2.0修订指令正式将4种有毒有害物质(DEHP、BBP、DBP、DIBP)加入RoHS 2.0管控范围。


  2、贯彻、实施的条件不同

  中国《管理办法》贯彻实施需要制定“标准”和“目录”,制定“目录”需要“标准”支撑;

  欧盟ROHS指令 《指令》的贯彻只需要标准的支撑。

  3、限制与禁止方式不同

  中国《管理办法》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限制与禁止合格性评定采取3C认证模式;

  欧盟ROHS指令 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限制与禁止采取自我声明方式。

  4、法律效力不同

  中国《管理办法》无须转换低一级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就可以直接实施;

  欧盟ROHS指令 《指令》无直接约束力,需要转换成欧盟成员国法律(法规)才可以实施。

  5、调整对象不同

  中国《管理办法》调整对象为电器电子产品;

  欧盟ROHS指令 调整对象对交流电不超过1000伏特、直流电不超过1500伏特的电子电器备

  6、推进方式不同

  中国《管理办法》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采取目录管理的方式,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编制“达标管理目录”,

不再编制“重点管理目录”。同时,建立合格评定制度,对纳入“达标管理目录”的电器电子产品按照合格评定制度进行管理。合格评定制度由认监委

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建议并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实际情况会同财政部等部门对合格评定结果建立相关采信机制。欧盟ROHS指令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在技术尚不够成熟、经济上不可行时采用”排除法“予以“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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